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汪仁支行。

负责人:石毕霞,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博文,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何深进。

被执行人董婷。

被执行人范栋梁。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205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深进、董婷、范栋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深进、董婷、范栋梁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对被执行人何深进、董婷、范栋梁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扣划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842.51元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何深进、董婷、范栋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鄂0205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新证据或新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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