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凌云,女,****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 原告:刘文华,男,****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 原告:王卜莲,女,****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 被告:王金玲,女,****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 被告:孟保发,男,****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 被告:孟渭滨,男,****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郭凌云、刘文华、王卜莲与被告刘金玲、孟保发、孟渭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郭凌云、刘文华、王卜莲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凌云、刘文华、王卜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郭凌云、刘文华、王卜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郭凌云、刘文华、王卜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高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建科 书  记  员   贠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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