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众之品饭店,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里17号楼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13MA0U7G1H14。 责任人:赵桂。 被告:韩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众之品饭店与被告韩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众之品饭店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众之品饭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众之品饭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俊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