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某某某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某某某某(石家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被执行人:花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丁某某与花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工程款902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394.50元,执行费11513.94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查封案外人名下的房产申请,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需先行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申请执行人方无异议。经本院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动产、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