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孟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剑英,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文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孟洋与被告王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孟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剑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文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孟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8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经营河南省欧歌卫浴有限公司,2017年至2018年之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油漆。2020年11月1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800元,被告于对账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后被告还了3000元,现仍下欠27800元货款推脱不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文超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举证
原告张孟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款条一份、河南省欧歌卫浴有限公司查询信息一份。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孟洋向被告王文超供应油漆,双方于2020年11月18日对账后,被告王文超确认尚欠原告张孟洋货款30800元,被告王文超于当日向原告张孟洋出具欠款条一份,同时双方在欠款条上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后被告王文超仅支付了3000元货款,剩余货款27800元被告王文超未及时支付,原告张孟洋多次催要无果后,无奈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王文超欠原告张孟洋货款27800元未还,事实清楚,被告王文超未及时还款导致本案纠纷,被告王文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张孟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文超支付货款2780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文超未及时支付货款给原告张孟洋造成了一定损失,结合原告张孟洋的主张,宜由被告王文超自原告张孟洋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被告王文超不答辩、不举证、不到庭,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文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张孟洋支付货款27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10日起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元,由被告王文超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