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春生,男,****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郭长勇,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春生与郭长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春生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郭长勇名下银行存款75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春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郭长勇名下银行存款75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银行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转让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若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