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卿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伍蜀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卿兵诉被申请人伍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卿兵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伍蜀敏位于内江市市中区房屋拆迁款2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卿兵以其自有的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房权证号:川(2018)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42455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卿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其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伍蜀敏位于内江市市中区房屋拆迁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伍蜀敏价值25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卿兵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房权证号:川(2018)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42455号)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卿兵负担(根据诉讼结果确定最终的负担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