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恕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申请人:刘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被申请人:刘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被申请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恕辰、刘江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刘伟(系申请人刘恕辰、刘江及被申请人刘某父亲、被申请人刘敏丈夫,已病故)名下位于岳阳县××镇××路(×××街)×××幢×××房第×××层(房权证号:岳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0号)、位于岳阳县××镇××路××幢××号门面(房权证号:岳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7号)、车牌号码为湘F8××××的丰田牌小型汽车等产权。申请人刘恕辰、刘江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保函(No.430104O2202×××)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恕辰、刘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刘伟名下位于岳阳县××镇××路(×××街)×××幢×××房第×××层(房权证号:岳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0号)产权,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刘伟名下位于岳阳县××镇××路××幢××号门面(房权证号:岳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7号)产权,期限为二年;
三、冻结刘伟名下车牌号码为湘F8××××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产权,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恕辰、刘江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