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纯,辽宁立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时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颖,辽宁金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时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纯,被告李某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50万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元月11日被告的丈夫时运学因家庭需要及经营周转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当时考虑到与时运学是朋友同事关系,就同意借款,支付给时运学50万元,时运学出具了《借条》,之后,当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时,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索要,未果。2020年12月6日时运学又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并承诺积极还款,2021年2月8日时运学突然病逝。经查,时运学配偶为李某,双方生有一子为时某。综上,时运学去世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拒绝支付,无奈,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辩称,我对时运学借款不清楚,对借条是否是时运学签字也不清楚,时运学也从未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即使该借款成立,我也应该在被继承人时运学所遗留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2012年1月11日仅有时运学的借条,但没有收条,因此该借款不能成立。2020年12月7日时运学出具收条,应该由原告向法庭提供取款50万元的证据。
被告时某辩称,我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时运学全部遗产,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
本院查明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和抗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双方均到庭发表了质证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元月)11日时运学为原告何某出具借条一张,写明,时运学从何静家借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正,一年利息玖万元(玖为别字)(原有伍万继续存放)。同日,何某在银行现金销户取现40万元。2020年12月6日,时运学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有时运学向何某家借款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支付方式为现金,借款期限从2020年12月6日到2021年2月1日,到期后须一次性还清此借款。2020年12月7日,时运学为原告何某出具收条一份,写明,今收到何某现金500000元(伍拾万元整)。借款后,时运学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共计向原告及其儿子(郑剑锋)支付53300元。2021年2月8日,时运学在家中猝死。被告李某系时运学的配偶,被告时某系时运学的儿子。庭审中查明,被继承人时运学与被告李某名下有位于抚顺市顺城区的房产一处,被继承人时运学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社保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工资卡。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至本院。
诉讼中,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辽0411民初1587-2号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原告支付保全费30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表示对借条是否是时运学签名不清楚,本院结合原告提交的借条、个人定期明细信息、照片、录音、证人出庭作证、时运学生前在本院开庭的庭审笔录,可认定借条为时运学签名,原告与时运学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偿还。时运学死亡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偿还。被告李某作为时运学的继承人,其负有义务以被继承人时运学的遗产为限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时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并提交放弃继承的书面意见,故原告对被告时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抚顺市顺城区的房产、时运学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时运学名下的社保账户、时运学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工资卡账户,上述财产的50%份额为被继承人时运学的遗产。关于借款一节,借条载明的金额为50万元,结合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本院认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被告举证证明时运学已向原告转账53300元,原告称2020年12月6日之前为偿还的利息,因2012年1月11日时运学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对利息有约定,2020年12月6日的借条对利息无约定,53300元均为2020年12月6日之前的转账,可认定为偿还之前的利息,故尚欠借款金额为50万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何某借款50万元。
二、驳回原告何某对被告时某的诉讼请求。
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李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