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家坤,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苏克存,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家坤与被执行人苏克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克存名下有苏N×××××号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苏克存所有的苏N×××××号机动车,期限为两年;
二、被执行人苏克存应在收到本裁定书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在查封期限内,因被执行人苏克存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且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