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石体,男,彝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执行人陈伟,男,彝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廖云,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阿索阿依,女,彝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审理经过

马石体申请执行陈伟、廖云、阿索阿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01民初2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等,目前执行到位金额56457.44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阿索阿依、廖云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已进行扣划,查询到3名被执行人均有工资收入,本院已进行扣留,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马石体电话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其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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