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胜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路8号荒山绿化指挥部1栋3层1。
法定代表人:金胜华,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邓建与被告新疆胜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邓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建承担,余25元本院退还原告邓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