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林,女,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
申请执行人:赵学亚,男,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
被执行人:连云港兴房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3137136261,住所地连云港海州区郁州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赵卫国。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林、赵学亚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兴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21)苏0706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6月2日将涉案款项履行至本院(2021)苏0706民初4086号案的案款账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前将涉案义务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5)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周林、赵学亚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