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迎宾路东侧南江汇景天地31幢21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孙亚青,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伸,孙大朋,二人均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寇俊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审理经过
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寇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