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月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廷财,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玉海。
审理经过
原告赵月秋与被告马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月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廷财、被告马玉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月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9日,被告马玉海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赵月秋借款15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庭审中赵月秋明确其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4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被告辩称
马玉海辩称,借款本金13万元是银行转账,另外2万元忘了。被告已经支付利息到2015年11月20日,2016年公司破产后的利息不能再计算。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8月19日,马玉海向赵月秋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中约定自愿支付月息一分五利息,每三月支付利息一次。2013年8月20日,赵月秋向马玉海转账13万元。赵月秋提供涉案借款期间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赵月秋从银行取现金后向马玉海交付现金2万元。庭审中赵月秋认可马玉海的借款利息已经支付到2015年11月20日,马玉海认可本案借款本金15万元已经收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玉海向赵月秋借款本金15万元,双方均予以认可。关于本案的借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赵月秋主张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符合上述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玉海支付原告赵月秋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赵月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马玉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