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海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康凌华,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春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王墨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张来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许海青与被告张春阳、王墨娜。张来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号立案,于当日向原告许海青电子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但许海青未按规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海青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后未按规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许海青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