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清源,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被告:宋小普,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源诉被告宋小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源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小普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清源撤回对被告宋小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张清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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