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佘丽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中路77号。 负责人:张英,行长。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北路302号。 负责人:王炳华,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佘丽娜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佘丽娜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佘丽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佘丽娜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中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葛洪涛 书 记 员 彭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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