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唐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武君,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某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唐某1称,被申请人刘某某于2010年2月因生活所迫外出务工,外出后就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2016年2月申请人唐某1与其胞弟唐某2向邵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某失踪。2016年5月24日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某失踪的判决。被宣告失踪的刘某某意外于今年6月份回家。现申请人唐某1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某某因长期外出,未与家庭成员联系,于2016年5月24日经本院作出(2016)湘0523民特字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某为失踪人。2021年6月5日,被申请人刘某某重新出现,申请人唐某1申请本院撤销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某在经本院宣告为失踪人后,现又重新出现,申请人唐某1要求撤销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宣告失踪的判决,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撤销邵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3民特字6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智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黎敏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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