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2212。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州,协会员工。 被执行人:郸城县脸谱快捷歌厅住所地:郸城县新华路西段路北。 投资人:刘高丽
审理经过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郸城县脸谱快捷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6知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郸城县脸谱快捷歌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5200元人民币。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7月13日,通过线下到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信息。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6月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85200元人民币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全新 审判员 李全中 审判员 陈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