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初崇,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开原市,满族,中专文化,现于辽宁省。
审理经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以(2019)辽128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初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处罚金一万元(已全部缴纳),刑期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四监狱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考核期间获监狱表扬2次,考核分300分。财产刑全部履行。呈报减刑五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五个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基本一致。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初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初崇准予减去残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