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连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程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程亚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王爱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程连成与被执行人程亚辉、王爱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029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连成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法院扣留的被执行人程亚辉在吉林市XX工程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全部用于偿还本案欠款,不需保留任何生活必需费用。另外每年7月1日前程亚辉、王爱晶向申请执行人程连成偿还欠款壹万元至(2021)吉029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全部偿还完毕。二、如被执行人程亚辉、王爱晶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并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程亚辉名下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XX街XX路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被执行人程亚辉、王爱晶同意并配合法院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屋。三、和解协议长期履行过程中,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书面通知法院。”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291执2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