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诵桥区。
申请执行人:葛秀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执行人: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行政服务中心2。
法定代表人:孔令发,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永、葛秀侠与被执行人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603民初315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王永、葛秀侠购房款228233元,并给付自2015年3月1日起按照本金228233元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此款由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本金91293.2元,于2020年5月1日前支付剩余本金136939.8元及自2015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分段计算的利息;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一期逾期不付,则王永、葛秀侠有权就全部购房款228233元及自2015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8%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王永、葛秀侠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王永、葛秀侠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亦核实王永、葛秀侠提供的财产线索,轮候查封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三辆,未发现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王永、葛秀侠,要求其提供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王永、葛秀侠已受偿债权0元,未受偿债权228233元(本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穷尽执行措施,轮候查封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三辆,未发现天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永、葛秀侠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