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交口县人。

被告:郭×,交口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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