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建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武绍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关于吉建辉申请执行武绍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绍卫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