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七道河信用社,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七道河乡七道河村。
法定代表人:于百峰,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MA07U8RD7L。
被告:赵广新,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赵丙春,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海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七道河信用社与被告赵广新、赵丙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七道河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七道河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