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丑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行广,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常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俊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挺,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丑连与被告李志强、李常春、杨俊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俊 玲 审 判 员 哈布日其其格 人民陪审员 周 培 刚
裁判日期
二○一八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永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