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德清华源包装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夏东村东王58号,组织机构代码077584278。 法定代表人:陈庆芳。 委托代理人:俞家乐,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芳贝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杭州余杭区崇贤街道北庄村,组织机构代码:328133501。 法定代表人:何建生。 被执行人:何建生,男,****年**月**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德清华源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芳贝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何建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2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清华源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芳贝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何建生偿付申请执行人德清华源包装有限公司人民币143237.3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杭州芳贝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何建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芳贝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何建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芳贝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何建生逾期未履行且拒不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芳贝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何建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车辆、无房产。被执行人银行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截至2021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143237.3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芳贝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何建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芳贝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何建生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芳贝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决定,对被执行人何建生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芳贝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何建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德清华源包装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芳贝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何建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521执10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仰晨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夏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