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单想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凌绍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单想成与被告凌绍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想成于2021年7月14日以被告凌绍基已清偿该笔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单想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单想成撤诉。
本案受理费1243元,减半收取621.5元,由原告单想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