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韩垓镇双韩路中段工业园(大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华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祁 峰 审 判 员 孟庆池 人民陪审员 曹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董淑芳 书 记 员 颜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