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靳素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沈春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博爱县。
被告:梁国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博爱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保险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南路368号一楼二楼西侧57。
负责人:赵春菊。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85号雅宝东方国际3号楼12层。
负责人:白广安。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素琴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靳素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素琴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靳素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