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国军,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住吉林省白山市。
审理经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二部刑诉(202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国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宜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国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国军于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2月26日期间,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利用自身身份信息在吉林省通化市及白山市内办理营业执照及配套手续7套并出售给林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国军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国军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国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企业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林某证言;被告人赵国军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国军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国军系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国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