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麻栗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麻栗镇玉尔贝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向志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明华,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刘德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
被执行人:王国海,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省麻栗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德春、王国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云2624民初46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德春、王国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云南省麻栗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德春、王国海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刘德春、王国海先支付申请人云南省麻栗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息68564.00元,余款88244.80元及产生的利息被执行人刘德春、王国海保证在2021年11月30日前付清。二、被执行人刘德春、王国海如不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将被执行人刘德春、王国海适用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云南省麻栗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原执行。三、申请人云南省麻栗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德春、王国海两人银行卡的冻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云2624执2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