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书宾。 被告河南颂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10层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498N720。 法定代表人宋坤明。
审理经过
原告薛书宾诉被告河南颂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薛书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薛书宾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孔德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