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行,地址:洪洞县中心广场文化小区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40680144095。 负责人:郭亚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云峰,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芦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小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0二0年五月六日作出(2020)晋1024执2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许小兵在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6230516020000727018000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许小兵在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6230516020000727018000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李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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