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宏伟,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沂南县。2001年3月21日因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于2012年1月1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1月13日至2014年9月27日。2021年1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经开检一部刑诉[202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宏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相宝、杜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以来,被告人孙宏伟在临沂市河东区国际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报单点,以投资入股返利为幌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并吸收资金,涉及投资金额354650元。
被告辩称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杜庆发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孙宏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宏伟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诉请惩处并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后本案经审计,公诉机关变更起诉书中的投资金额为827865元,变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宏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6月份,被告人孙宏伟在临沂市河东区国际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入股给予投资人高回报收益为幌子,以团队发展下线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并吸收资金,投资人按照每股700元至9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华尔街国际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公司按照每天将投资金额的5%左右返利给投资者,投资人28天左右能收回成本。经审计,共涉及投资人51人,投资金额827865元。截止宣判前,已返还投资人投资款149675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证人杜庆发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孙宏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宏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孙宏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宏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已部分退赔投资人,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孙宏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于焕琴
审 判 员 张 君
人民陪审员 刘广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于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