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佳兆业中央广场一期*栋4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梧桐,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莉,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田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郑侨与被告郑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侨于2021年7月25日因个人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侨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郑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燕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凌土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