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永柏,曾用名陈天然,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现住三亚市。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陵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陵水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熊冬梅,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陵水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一刑诉[2020]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柏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0日、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飞、书记员符万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永柏及其辩护人熊冬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9年6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永柏驾驶一辆黑色歌诗图越野轿车来到陵水县椰林镇北文路附近,爬上被害人邓某腔家((北文路XXX号)二楼阳台,通过阳台进入邓某腔家实施盗窃,共盗走人民币20000元、金戒指1枚、彩金项链1条,盗得财物后驾车逃离现场。二、2019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永柏再次驾驶其黑色歌诗图越野轿车来到陵水县英州镇鹅仔村委会北高村,进入到被害人王某玉家实施盗窃,在王某玉家一楼小卖部货架上找到一个钱包,并从包内盗得人民币700元,随后被人发现,陈永柏将钱包丢掉,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永柏于2019年11月29日被抓获归案,被盗钱款用于赌博、消费等,被盗财物未取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永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永柏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永柏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答辩情况
辩护人熊冬梅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陈永柏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陈永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认罪、悔罪,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陈永柏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9年6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永柏驾驶一辆黑色歌诗图越野轿车来到陵水县椰林镇北文路附近,爬上被害人邓某腔家((北文路XXX号)二楼阳台,通过阳台进入邓某腔家实施盗窃,共盗走人民币20000元、金戒指1枚、彩金项链1条,盗得财物后驾车逃离现场。二、2019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永柏再次驾驶其黑色歌诗图越野轿车来到陵水县英州镇鹅仔村委会北高村,进入被害人王某玉家实施盗窃,在王某玉家一楼小卖部货架上找到一个钱包,并从包内盗得人民币700元,随后被人发现,陈永柏将钱包丢掉,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陈永柏将所盗得的钱款用于赌博、消费等。被告人陈永柏于2019年11月29日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1.被告人陈永柏于****年**月**日出生,2014年5月28日晚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对妇女实施强奸。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乐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永柏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是犯罪未遂,以被告人陈永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永柏于2016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被告人陈永柏的亲属与被害人邓某腔、王某玉于2020年4月27日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其亲属代为赔偿人民币30000元给被害人邓某腔、代为赔偿人民币1000元给被害人王某玉,邓某腔、王某玉不再追究陈永柏的民事责任,对陈永柏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永柏被抓获后,公安机关扣押其人民币1397元(陵水县公安局已将该款存入财政专户),是其个人财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机动车详细信息;2.被害人邓某腔、王某玉的陈述;3.证人王某臣、苏某嘉、许某琪的证言;4.手印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邓某腔家现场监控视频;7.刑事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8.被告人陈永柏的供述和辩解。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现金共人民币20700元,以及金戒指1枚、彩金项链1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永柏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永柏自愿认罪,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扣押被告人陈永柏的人民币1397元,用于缴纳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永柏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经查,被告人陈永柏犯强奸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的规定,被告人陈永柏不是累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永柏是累犯,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永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