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南仪,女,****年**月**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白剑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敬专,男,系白剑贤儿子。
审理经过
原告叶南仪与被告白剑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叶南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叶南仪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叶南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