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洪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李跃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金柱月亮湾B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的(2018)鲁1502民初95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洪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洪明与被执行人李跃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1502执216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以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怀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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