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毕景梅,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工人,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隗福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赵秀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毕景梅与被告隗福君、赵秀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毕景梅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毕景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毕景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毕景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