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大同市御东区南环路南侧9号恒大绿洲。
负责人:徐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怀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与被告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张某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计1463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