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大坪经济开发区江南路滨江时代城六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红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其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系新邵县滨江时代城第2栋首层110号商铺业主。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其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湖南鸿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