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永建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419号白佛钢材市场B区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666589026Y。
法定代表人:刘万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67147051。
法定代表人:陈中元,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永建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1民终6032号民事判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63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0763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