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蒙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同标,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宏伟,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吴素香,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清丰县城关镇斯维特幼儿园,住所地清丰县城关镇东环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吴素香,该校校长。

审理经过

原告郭蒙蒙与被告高宏伟、吴素香、清丰县城关镇斯维特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郭蒙蒙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蒙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郭蒙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蒙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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