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宁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2968室(上海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郭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涛,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盛鸿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光明西路XXX号浙商总部大厦A座3层310-0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峰,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宁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盛鸿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沪72民初372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000元。2021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21)沪7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11962.50元。2021年7月25日,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山东盛鸿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000元的冻结。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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