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秋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代理人孙艳萍,系赵秋英女儿。

申请人孙艳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申请人孙国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代理人孙艳萍,系孙国磊姐姐。

申请执行人孙兆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汪景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李纪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兆华与被执行人汪景坤、李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秋英、孙艳萍、孙国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孙兆华《火化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孙兆华于2021年5月22日去世,其父亲于1979年去世,母亲于2018年去世,孙兆华有配偶赵秋英、女儿孙艳萍、儿子孙国磊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上述事实有广饶县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广饶县人民医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广饶县李鹊镇东辛张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赵秋英、孙艳萍、孙国磊三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秋英、孙艳萍、孙国磊作为申请执行人孙兆华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申请人赵秋英、孙艳萍、孙国磊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