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秋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代理人孙艳萍,系赵秋英女儿。
申请人孙艳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申请人孙国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代理人孙艳萍,系孙国磊姐姐。
申请执行人孙兆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汪景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李纪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兆华与被执行人汪景坤、李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秋英、孙艳萍、孙国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孙兆华《火化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孙兆华于2021年5月22日去世,其父亲于1979年去世,母亲于2018年去世,孙兆华有配偶赵秋英、女儿孙艳萍、儿子孙国磊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上述事实有广饶县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广饶县人民医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广饶县李鹊镇东辛张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赵秋英、孙艳萍、孙国磊三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秋英、孙艳萍、孙国磊作为申请执行人孙兆华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申请人赵秋英、孙艳萍、孙国磊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