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景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蒙自市。

被告:马侠吉,男,****年**月**日出生,傣族,住云南省。

审理经过

原告景丽娟与被告马侠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侠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景丽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日,被告用原告银行卡到银行提款机取现,向原告借走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被告自愿还款金额为3万元及利息,还款日期为2021年4月10日。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2万元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借款,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之后被告电话即使接通也匆匆挂掉。催讨期间原告在相关网上查询到与被告相关联的信息,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了解到被告之前有过类似借贷纠纷案件,案号(2019)云2525民初525号。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查询到石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侠吉涉嫌诈骗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屏县人民法院的马侠吉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云2525刑初205号。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新平扬武鼎达车行与马侠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云0427执870号,案号(2019)云0427民初l424号。面对这样的累犯、惯犯,原告深感自己催讨无望。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相关规定,请判决被告偿还原告2万元。

被告辩称

马侠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景丽娟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打印件1份,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12309中国检察网上查询打印件,裁判文书网信息查询打印件,银行交易记录打印件,欲证明:被告马侠吉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还本付息时间,微信催款。被告马侠吉在国家相关网上的有民事、刑事的记录。

被告马侠吉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没有提交证据反驳,证据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景丽娟与马侠吉系朋友关系。2021年4月1日,马侠吉向景丽娟借款,马侠吉用景丽娟记名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营业部银行卡到信用社ATM机取现,向景丽娟借款2万元。马侠吉写下《借条》用微信发给景丽娟,借条载明“借款人马侠吉于2021年4月1日向出借人景丽娟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正,小写30000元,于2021年4月10日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2021年4月16日,景丽娟与马侠吉微信聊天,景丽娟微信称“我上班那么辛苦挣这几万元钱容易吗”,马侠吉微信称“我都知道”。后马侠吉一直未归还景丽娟的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马侠吉向原告景丽娟借款2万元,被告马侠吉用原告的银行卡刷卡取现,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景丽娟主张被告马侠吉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的诉讼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马侠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侠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景丽娟借款本金2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马侠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