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79762584P。
负责人:刘金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仕举,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宋磊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宋磊华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103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被执行人宋磊华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9485.35元,以及支付相应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7月12日,利息15775.55元、罚息2689.84元、复利1048.5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宋磊华名下登记有闽AA××××号汽车,但已为另院先行查封,本院已予以轮候查封(需要参与分配的,应于该车辆执行程序终结前及时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请求情况
2021年6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将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其,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