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刘浩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宋威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白山市环卫处工人,住白山市江源区。
审理经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浩然、宋威达没收财产一案,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60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没收被执行人刘浩然个人财产50,000.00元、没收被执行人宋威达个人财产50,0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浩然、宋威达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浩然、宋威达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浩然、宋威达下发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浩然、宋威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